2016年两会上,国务院编制了《纲要草案》提交两会审查,报告指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年又有什么关于地下水的提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张金城:国家水文地质资料须完善
“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快速发展,暴露出现有的水文地质资料数据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更新完善。”在全国人大代表、火箭军指挥学院教授张金城看来,更新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数据,既是制定国家水资源发展战略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的需要,又是保护治理水生态环境、支援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水文地质资料是反映地下水分布和形成规律、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的资料,对于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治理、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发展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张金城通过广泛调研,发现我国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资料更新不及时、大比例尺资料不全、偏远落后地区资料空白多、资料数字化程度不平衡等。
张金城建议:
更新完善国家水文地质资料,首先要广泛动员、加大投入,构建重点地区“大比例尺( 1:5万)”水文地质资料更新完善速度;
其次,要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补齐偏远落后地区水文地质资料;
最后,要注重信息引领和机制完善,实现水文地质资料数字化,建立水文地质资料统管共享渠道。
郭淑芹: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测及信息发布常态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院长、党委书记郭淑芹呼吁,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测及信息发布常态机制,提高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治理的意识。
郭淑芹代表建议:
完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在城市和农村建立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地下水污染状况信息,做到地下水污染监测和信息发布常态化、法制化。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将地下水污染列入常态监测和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明确地方政府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的主体责任,对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监测、监管不到位,谎报、瞒报地下水污染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企业阻挠主管部门监测、监督的行为依法追究和处罚。
沈奎林:加强地下水监管,改善地下水水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因地下水污染而引发的相关问题正受到社会越来越多关注,地下水环境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住津全国政协委员沈奎林表示。
沈奎林建议,应完善地下水专项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细化相关责任,量化水质监测频次,为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急需尽快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监测是维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必要因素,全国和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长期规划、战略和政策都是以分析和相应监测数据为基础的。但是目前我国地下水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沈奎林说,要加快国家地下水检测管理系统建设进度,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预测体系。积极开展地下水修复技术研发,将仍处于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的技术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应用于地下水环境修复领域。
沈奎林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污染源管控力度,污水灌溉应该更加科学化,减轻污水灌溉对浅层地下水污染。应积极引导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避免盲目追求高产或过量使用。要着力改善地下水水质,对于超采严重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回灌措施,回补地下水,以增加地下水补给量,调节和控制地下水位。
人大代表朱列玉:地下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者应至少判十年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社会热点问题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加重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让污染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刑罚处罚,还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环境的家园。
在朱列玉看来,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太轻,是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侦查,注重刑事打击,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朱列玉介绍说,受金钱利益的驱使,污染者更多关心的是通过排污行为可以获取多少经济效益。“他们抱着即便被抓判处刑期也不长的侥幸心态,在被罚款、判刑之后,依然会有再犯的能力。”
建议中,朱列玉特别提到向地下水排污的量刑处罚。他表示,对向地下水中排污等特别严重犯罪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的收益,私自将所生产的废水通过塑料管向地下排污,甚至擅自采取挖井排污进而渗入地下的方法,由于地下水流动速度极其缓慢、流动区域小,水循环速度慢,污染体会长时间在地下存留。这对环境的破坏更大,环境修复也更加困难。”朱列玉强调,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后果则不堪设想,我们有必要加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有效地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样才更有利于威慑污染者,削弱污染者再犯的能力。
董新光: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建议专项立法
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新光透露了一组数字:2015年全国地下水开采量1069亿立方米,年均超采量达到158亿立方米,地下水位快速下降。除了超采,地下水污染也在日渐加剧,我国地下水资源维持着70%的人口饮用、40%的农田灌溉以及38%的工业生产,有些地区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另外,地下水超采还引发了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面沉降,生态脆弱区地下水超采加剧土地沙化和荒漠化。
“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但各个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不了具体有效的法律效果。”董新光说,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使得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是集中大多数原则规定,最终只能沦为一种倡议、一种生态性的宣言,而无法真正实现依法保护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目的。一些地方,如新疆、辽宁、云南虽然制定了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也因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伴随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地下水资源超采问题日益加剧,制定统一的、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董新光建议,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大多为禁止、限制性规定,缺乏鼓励性规定,缺乏对地下水资源超采行为的界定以及对超采行为的法律处罚的规定,对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的法律制度惩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地下水资源管理以及修复治理的具体法规制度等。因此,国家应尽快把“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列入议事日程,早日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
李长安委员:看不见的污染比看得见的污染更可怕
“大家一说起污染就提到雾霾,其实看不见的污染比看得见的污染更可怕!”3月5日下午,教育界42组讨论会上,李长安委员一开口就引起了全场关注。“看不见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土壤污染,这类污染是累积的,也无处可去,不但影响到我们这一代,还殃及子孙。另一类是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可以稀释,但是地下水的自净功能非常有限,而我国有70%的人口靠地下水生活。所以这两个看不见的污染也应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
郑玉红:加强地下水污染监控处理
“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最热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如空气PM2.5实时监测、土壤污染普查、河流的监测等。但是地下水污染问题似乎被遗忘了。因此,企业地下排污、垃圾场渗滤液、残留农药、含铬污泥、造纸废渣等对地下水污染行为还在继续。”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农业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中心主任郑玉红说。
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都是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比例高达60%以上。农村饮用水采用集中式或管网式供水方式比例低,大多数村民的饮用水仍然来自地下水,有些干旱地区还用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
近年来,我国在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开展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取得了较为全面的数据,但尚未系统开展全国范围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地下水的检测与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郑玉红建议,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国土面积,确保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达到2万至4万个;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持续削减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逐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有计划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借鉴国外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张绍敏:建议出台专项法规保护地下水资源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侧重经济利益,重利用轻保护,我省地下水资源遭到了破坏。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植被退化、土壤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地下水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壤盐渍化、水质恶化等问题。“我省现行的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省人大代表张绍敏说,我省应在立足于有效解决现行地下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省、市级的地下水立法工作。
目前我省地下水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出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片面的将水资源理解为地表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忽视了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浅层地下水需数年或数十年才能恢复,深层地下水则需数百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永远无法恢复。而且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周边和农村地区,地下水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为此,她提交了《关于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
根据她提交的议案,我省应针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散、乱的现状,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以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规。内容包括建立地下水水市场法律制度,对地下水水权交易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制度,设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地下水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制度、农业灌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等制度。
同时,还应建立污染防治制度。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建立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控制制度,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等都应纳入控制范围。
来源:地下水环境网